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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须知 认证收费 认证流程

申请方须知

2019/9/1 16:10:11


1.1 申请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申请方的权利

a) 自主地选择认证机构;

b) 告知采用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商定认证审核时间安排;

c) 对中心安排的审核组人员可以提出选择、异议或要求更换;

d) 对审核过程和结果可以表示意见,有争议时,可向中心进行申诉或投诉;

e) 对审核组成员在审核中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情况,可随时向中心通报;

f) 可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www.cnca.gov.cn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国家认可委)www.cnas.org.cn网站查询证书,也可在中心的网页上随时查询认证证书保持的信息,中心网址www.cecc.com.cn

1.1.2  申请方的义务

a) 应按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确保取得认证证书后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

b)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b) 应向中心提供认证审核所需的体系运行有关文件资料及更改信息;

c)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1)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2)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3)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环境及安全事故;

4)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d) 应认真按合同约定,承担审核员必要的食宿及交通,或相关费用;

e)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f) 需要时,应接纳CNAS评审员对审核组进行监督和(或)确认审核,所发生费用申请方无须承担;

g) 在管理体系运行期间若发生较大的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重大事故,发生顾客和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时,应及时告知中心,并接受中心的特殊审核;

h) 按所签合同规定向中心按时交付审核所需费用;

i) 在证书有效期内不能随意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对认证机构的服务感到不满意或认证机构已被认可机构处罚暂停业务,并需要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出声明进行备案。

1.2 申请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1.2.1 申请条件

a) 申请方所建立的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及活动明确,职责权限清晰,具备相应的人力、技术及设施资源,体系运行正常,并具有相关的法律地位或上级的授权证明文件和资质的有效文件;

b) 具有相关的法律地位和资质的证明文件或上级的授权证明文件;

c) 申请方生产运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淘汰落后产能。

d) 在管理体系运行期间无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产品质量和环境事故;

e)无重大投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和公众媒体曝光事件;

f)遵守认证认可注册要求,可提供认证审核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g)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必备条件(见附录 A

1.2.2 申请方提供的材料

a)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和申请方基本信息表,申请表应包含企业场所内部及外部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如:EPC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及调试分包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地勘及设计分包单位、供电公司劳务派遣的其他用工身份人员等);

b) 所涉及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文件等)和有关资质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证明文件或上级授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c) 企业简介(包括组织名称、地址、性质、人员、产品、工艺流程、业绩和管理体系及其活动等);

d)初审时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

e)企业建立、实施、保持管理体系,需要保持的文件化信息,还应包括企业所识别与过程有关的重要环境因素、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清单或相关文件,在过程中所使用的重要环境因素、危险源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中的有关法律义务清单等资料;

f) 组织物理场所的地址,多场所项目的名称和地点清单,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g) 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过程和所有影响符合性的外包过程的信息(可包含在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中)

    h) 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另需提供能源消耗审批手续(需要时)、重点耗能设备分布图、企业能源网络图、能源审计报告(国家节能企业或地方政府有要求时)或能源体系建立初始评价报告;

i) 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能源管理体系已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附录A     


能源管理体系(EnMS)认证企业必备条件

1 通用条件

1.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1.2按照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及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且正常运行至少六个月以上;
  1.3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1.4组织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能源管理方面要求的信息(适用时);

1.5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与能源有关的重大事故将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
2
电力行业认证企业必备基本条件

2.1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

2.2生产工艺和设备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无国家禁止使用的高耗能和淘汰设备;

2.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符合GB 17167GBT 21369的规定;

2.4能源消耗符合GB 212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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